(2016)陕042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27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曹鹏程,陕西省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鹿省权,陕西省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袁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