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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焦述坤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述坤,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焦述坤,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负责人:古水田,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述坤与被执行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裁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绍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