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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宣民二初字第0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林宝珠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珠,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宣民二初字第00391-1号原告:林宝珠,女,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程庭熙,上海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泉,上海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良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珠诉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宝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