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宗德与福建幸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宗德,福建幸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宋宗德,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福建幸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柳必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宗德与被执行人福建幸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被执行人福建幸达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宗德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