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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6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金健与吴桂平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健,吴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671-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健,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桂平,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金健与被执行人吴桂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桂平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刘金健支付借款5640000元及利息24916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7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454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7166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728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桂平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05956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桂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