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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左洋诉被告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洋,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左洋,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谢杰,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洋诉被告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左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赵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