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燕与张天棋、万松青、福建省沙县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燕,张天棋,万松青,福建省沙县汇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赵燕,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天棋,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松青,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汇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关城西后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94943-X。法定代表人张天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燕与被执行人张天棋、万松青、福建省沙县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3116元及利息36040元(计至2015年3月23日止)、代垫受理费176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