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薛小红与薛旺旺、薛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红,薛旺旺,薛选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49号原告薛小红,女,生于1969年1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薛旺旺,男,生于1999年4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薛选江,男,生于1968年6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系被告薛旺旺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红诉被告薛旺旺、被告薛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小红于2016年1月22日以已与被告薛旺旺、薛选江就所诉的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小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薛小红负担。审判员 韦韩成二O一六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