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长泰县兴泰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飞鹿电器(福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兴泰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飞鹿电器(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兴泰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积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1145992-9。法定代表人王评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飞鹿电器(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400497-2。法定代表人缪勇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兴泰工业区发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飞鹿电器(福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5022595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