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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终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终字第443号原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80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新疆伊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并于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6日羁押于伊宁县看守所,2015年7月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台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勇,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三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于2016年1月15日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何昌秀审判员  刘雨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淑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