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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秦培丽与日照市征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培丽,日照市征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72号原告:秦培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征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北路与丹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徐广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恩慧,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培丽与被告日照市征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培丽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廷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