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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吴振华与王细华、虞岳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华,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华,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王细华,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虞岳芬,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吴建花,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吴燕,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吴振华与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指定查封财产保管人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所有的坐落于缙云县五云镇黄龙香格里拉35幢2单元101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缙房权证A0××81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