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董连琴与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琴,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787号原告董连琴。委托代理人毛晓东,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钦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连琴诉被告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连琴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董连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连琴撤回对被告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连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晓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