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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航与被执行人刘旋、李晓旭、卢东兴、郜丽丽、孟庆海、张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航,刘旋,李晓旭,卢东兴,郜丽丽,孟庆海,张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孙航,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旋,男,1987年7月3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李晓旭,系被执行人刘旋之妻,1985年7月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卢东兴,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郜丽丽,系被执行人卢东兴之妻,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孟庆海,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蕾,系被执行人孟庆海之妻,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孙航与被执行人刘旋、李晓旭、卢东兴、郜丽丽、孟庆海、张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航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旋、李晓旭、卢东兴、郜丽丽、孟庆海、张蕾名下有银行存款,因上述六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故应将被执行人刘旋、李晓旭、卢东兴、郜丽丽、孟庆海、张蕾名下的银行存款作为执行款划拨至本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旋的银行存款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旭的银行存款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三、划拨被执行人卢东兴的银行存款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四、划拨被执行人郜丽丽的银行存款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五、划拨被执行人孟庆海的银行存款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六、划拨被执行人张蕾的银行存款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