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226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洪礼,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