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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7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与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706-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无锡市东港。负责人梅一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谈永军,该××总经理。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与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货款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02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