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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鞠方仁诉李维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方仁,李维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5号原告鞠方仁被告李维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方仁与被告李维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