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爱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783号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东路。企业注册号420281000037646。法定代表人曹祥兵,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细送,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凤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