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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与张青春房屋行政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26行审4号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所池北区。委托代理人崔茂春,副区长。委托代理人万永强,池北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中心主任。被申请人张青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刘华(系张青春的妻子)。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池北区管委会”)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5)第131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张青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张青春送达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申请人池北区管委会行政负责人崔茂春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永强,被申请人张青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2年12月25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下发长管经发投资(2012)239号《关于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确定2013年长白山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将位于火车站南侧、池北大街北侧、松花江大街西侧地块列年2013年长白山管委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其中池北区松花江大街西侧地块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之内。2013年1月29日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池北区松花江大街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规划意见的函》,该地块已列入2013年房屋征收计划,并符合《池北分区规划》要求,同意按规划面积实施房屋征收。2013年1月29日,池北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规划征收范围图认为池北区松花江大街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按规划实施房屋征收。2013年1月15日,长白山管委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池北区松花江大街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事宜。池北区管委会于2014年2月1日对池北区2013年松花江大街西侧地块(北出口)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4年2月3日池北区管委会公布《池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汇入专户,并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临时过渡用房。被申请人张青春所有面积为55.4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池北区管委会就该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多次组织与张青春协商,张青春的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要求给其面积为55.45平方米有证房屋回迁100平方米商业房屋,面积为75.68平方米砖木仓房回迁一个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的住宅楼,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4月27日,池北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张青春作出池北管房征补(2015)131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张青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一)货币补偿。根据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户估价报告书,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308996元;(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55.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池北区回迁地块(一)商业回迁区,回迁安置面积为55.45平方米的商业房屋。另外装修补偿金额为31804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40942元,机械设备搬迁费补偿金额为5090元,货币补偿合计77836元。2015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张青春送达。被申请人张青春在收到《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张青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2日,池北区管委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池北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长白山管委会下设的池北经济管理区,具有相当于县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限,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有资格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职权。申请执行人池北区管委会作出对被申请人张青春所有的房屋及装修附属物的征收和补偿行政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池北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款已足额存入房屋征收专用账户,并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临时过渡用房,充分保障了被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提出用途为住宅兼营业,面积为55.45平方米有证房屋回迁100平方米商业房屋,面积为75.68平方米砖木仓房回迁一个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的住宅楼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其以此为由拒绝搬迁,阻碍了城市旧城区改建和发展。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公益项目正常推进,池北区管委会作出的池北管房征补(2015)131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张青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基本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5)131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张青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裁定生效后,由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50元及强制执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秀兰审 判 员  曹振宏人民陪审员  林丽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