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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遵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何遵奇,王亮,张立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3号创展大厦23/24层。负责人杜和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培,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遵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亮,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兵。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7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12日0时15分许,何遵奇驾驶津M×××××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区南三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津围公路交口处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未确保安全,遇王亮驾驶的津N×××××号小型轿车沿津围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何遵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何遵奇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亮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遵奇被送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8日。出院诊断记载为:1、左髌骨骨挫伤;2、左膝部软组织损伤。2015年3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建议休息四周。原审法院另查明,王亮驾驶的津N×××××号小型轿车登记在张立兵名下,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何遵奇所有的津M×××××号小型轿车经天津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辆损失费为30736元,何遵奇为此支付评估费1500元。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一、赔偿主体及各主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何遵奇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亮负事故次要责任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原审法院确认事故当事人何遵奇与王亮的责任比例为70%:3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津N×××××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首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何遵奇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经济损失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何遵奇赔偿30%的保险金,再不足部分,由王亮按照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赔偿责任。二、对何遵奇经济损失认定。1、医疗费,根据何遵奇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住院病历,证据间相互印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核算医疗费票据数额计9240.43元。2、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何遵奇提供的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建议休息的记载,原审法院确定为住院期间6天和建议休息的四周,计34天。另根据何遵奇提供的工资表记载:2015年1月工资为3360元、2015年2月工资为2160元,故何遵奇的误工费标准为:(3360+2160)元÷2÷30天=92元/天,又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同意何遵奇误工费标准按照每天92.83元计算,未超出原审法院认定的标准,故何遵奇的误工费计:92.83元/天×34天=3156.22元。3、护理费,原审法院根据何遵奇伤情及住院病历记载,确定何遵奇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6天,一人护理。标准参照天津地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2.83元/天计算,护理费计556.98元。何遵奇虽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护理费支出情况,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何遵奇实际护理人及护理费支出的情况,故对何遵奇主张护理费标准为每天110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住院期间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营养费,因何遵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6、交通费,根据何遵奇的就医距离与次数,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为100元。7、酒精检验费,根据何遵奇提供的酒精检验费票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酒精检验费计300元。8、施救费,根据何遵奇提供的施救费票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施救费计1200元。9、停车费,根据何遵奇提供的停车费票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停车费计760元。10、评估费,根据何遵奇提供的评估费票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评估费计1500元。11、拆解费,何遵奇虽提供拆解费票据,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费用支出的客观性与合理性,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12、车辆维修费,根据何遵奇提供的车损鉴定结论及明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车辆维修费计30736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48149.63元。三、赔偿主体承担赔偿数额的认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何遵奇医疗费924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3156.22元、护理费556.98元、交通费100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合计15653.6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何遵奇酒精检验费300元、施救费1200元、停车费760元、评估费1500元、车辆维修费28736元,合计32496元的30%计9748.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共计赔偿何遵奇经济损失25402.43元。王亮、张立兵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何遵奇经济损失人民币25402.43元。二、驳回何遵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已减半收取490元;由何遵奇负担343元,由王亮负担147元。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评估费、酒精检验费、停车费都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而非保险公司承担,故上诉人不同意赔偿。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中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酒精检验费300元、停车费760元、评估费1500元的内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何遵奇书面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亮、张立兵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案经本院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何遵奇主张的酒精检验费、停车费、评估费是否应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费用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属于上诉人的理赔范围,依法应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