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贤风与程国江、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贤风,程国江,向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61号原告胡贤风。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国江。被告向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贤风诉被告程国江、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贤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贤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贤风撤诉。本案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胡贤风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