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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贤风与程国江、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贤风,程国江,向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61号原告胡贤风。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国江。被告向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贤风诉被告程国江、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贤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贤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贤风撤诉。本案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胡贤风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