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保文与计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文,计云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20号原告王保文被告计云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文与被告计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文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