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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长民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民,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安行初字第00397号原告张长民。委托代理人张小艳,系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茹,系该街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贺大璞,系郭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伟,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民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该案争议已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公理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