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揭龙辉与被告刘国祥、封润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龙辉,刘国祥,封润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28-1号原告揭龙辉,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个体户,住南丰县琴城镇。被告刘国祥,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农民,住南丰县市山镇。被告封润云,女,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市山镇。原告揭龙辉与被告刘国祥、封润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揭龙辉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查封了被告刘国祥、封润云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南丰县傩乡大道琴台河阳光城****室[房产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丰国用(2***)第****号]房屋,现因本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国祥、封润云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南丰县傩乡大道琴台河阳光城****1室[房产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丰国用(2***)第****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揭龙辉坐落在南丰县琴城路****号[房产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丰国用(2***)第****号]房屋的查封。审判长 李美云审判员 刘炳吉审判员 彭 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志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