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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红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红标,浙江帝美豪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胡红标。委托代理人:张大阳。委托代理人:吴震东。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帝美豪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永。上诉人胡红标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帝美豪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胡红标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红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