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史××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02刑初1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职业农民。2015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黑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慧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史××与其亲属史××(已死亡)为安葬史××父亲的骨灰,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黑河市爱辉区卡伦山林场石金河营林区14林班14小班的安葬地处,使用油锯和斧子砍伐樟子松共计5株,并将砍伐的林木锯成小段木材,由史××驾驶自家的潍坊牌拖拉机将木材运回家中。经现场勘查,被盗伐的5株樟子松立木蓄积3.8018立方木,出材2.126立方木。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共价值人民币1765元。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史××在黑河市爱辉区四嘉子乡卡伦山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行为人史××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调查报告、到案及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林业部门出具的林木丢失报告、林木丢失现场勘察报告、小班调查卡片,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晶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的适用条件及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