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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昊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780号被执行人贺昊亮,男,汉族。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退赔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元。被执行人贺昊亮盗窃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贺昊亮应退赔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元。由于被执行人贺昊亮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贺昊亮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