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建林与柏利香、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林,柏利香,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85号原告徐建林。法定代理人胡晓辉,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利香,男,1965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511016654,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曙光村三组52号。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不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林与被告柏利香、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林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