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其建行账号收取刘某毒资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从上海市宝山区共康七村XXX号XXX室的住处,通过将两袋净重1.9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扔给等候在楼下的刘某,进行贩卖毒品。次日中午12时许,其在该住处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净重6.34克氯胺酮、1.23克甲基苯丙胺、0.91克咖啡因及毒资400元。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汇款记录》,建设银行上海大场支行提供的《开户明细》、《交易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19克、氯胺酮6.34克、咖啡因0.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学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