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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袁志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18号罪犯袁志林。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缓刑期间犯罪。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一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袁志林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少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袁志林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漏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提回重审,石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与前判决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袁志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因唱歌、守纪之星、广场舞比赛获特殊奖励分3分,2015年因夜间轮值获特殊奖励分4分,考核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98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袁志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志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志林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