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诉赵永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赵永生,赵永顺,崔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3XXXX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保忠,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广宽,男,1962年3月8日出生被告赵永生,男,1961年2月5日出生被告赵永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被告崔建国,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赵永生、赵永顺、崔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其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舒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