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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时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93号原告:时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常某,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时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林 艺代理审判员  饶云超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怀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