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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罪犯夏荣跃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91号罪犯夏荣跃,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荣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罚金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夏荣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荣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荣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无执行能力,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荣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