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错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何建平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错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何建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深圳市错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黎青,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建平,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委托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深圳市错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设计公司)与被告何建平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设计公司诉称:2014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宜丰县福隆花苑7栋附6号别墅,工程价款为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拒不按约给付工程款,期间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原告设计损失、往返差旅费损失、返工损失、违约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共计179500元。原告在另一案中一直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并未提出反诉。现二审终审判决已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书》,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9500元。被告何建平辩称: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已经过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了判决,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属重复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提出可得利益损失18万元,设计费损失11.4万元,没有依据,双方合同也没有约定,被告不认可。原告购买材料的定金损失16000元、差旅费损失10000元、楼面改造返工损失20000元,是因原告违约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且有部分定金已退给原告。原告只完成水电安装部分工作量,鉴定报告中也只计算了一半的费用19000元,故原告再要求支付另一半水电安装费19000元没有依据,被告不应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宜丰县福隆花苑一别墅,承包方式为包工半包料,工程价款为8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工程款30万元,原告也派施工人员进行装修,期间因被告对原告使用的装修材料不满意,双方发生多次争吵,导致原告停工、被告拒付第二批工程款。2014年8月25日,何建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和深圳市错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退给何建平工程款151831元。此后,深圳市错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已安装或布设的管线等存在不完全合乎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等暇疵情况,装修设计费、往返交通、住宿费等双方无书面约定,且二审认定深圳市错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如认为自身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可另行主张权利。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设计费损失、定金损失、楼面改造返工损失、差旅费损失、水电安装费损失等179500元,并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可得利益损失、设计费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将鉴定材料依法移送司法鉴定机构后,因原告觉得鉴定费用过高一直未交纳鉴定费用,本院多次向原告催缴后于2015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催缴通知书,通知原告在2016年1月5日前交纳鉴定费用,如到期未交,视为放弃司法鉴定。通知期满后,原告一直未交纳鉴定费用,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月13日将鉴定材料退回本院。另查明,原告在宜丰恒洁卫浴付购买洁具定金3000元、欧派家居付购买橱柜定金3000元、诺贝尔陶瓷付购买瓷砖定金10000元,其中宜丰恒洁卫浴定金3000元已退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装修合同书一份、判决书两份、订货定金凭证三份、设计费价格认定表一份,被告提供的判决书两份、装修合同书一份、工程结算单一份、退回定金单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及原、被告的法庭陈述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设计公司与被告何建平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书》虽经过本院一审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经解除,但未对原告的损失作出处理,且二审认定原告对自己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不属重复起诉。原告虽向本院提出对可得利益损失和设计费损失的司法鉴定,但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鉴定费通知后,原告在规定期间未交纳鉴定费,故视为原告放弃鉴定申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8万元、设计费11.4万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也没有对该费用进行约定,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为承接工程花费差旅费10000元损失,因双方没有对该费用进行约定,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楼面改造返工损失20000元,该费用是因原告装修工程不合格才造成的返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水电安装费少算了19000元,因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明确水电安装费按实际面积计算后扣除未完工部分为19000元,故原告主张水电安装费少算了19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装修过程中预付材料款和定金16000元,其中已退回定金3000元,实际损失13000元,该损失根据原、被告在履行装修施工合同时均有一定的过错,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损失即6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错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定金损失65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错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0元(原先已预交),由被告何建平承担140元,原告深圳市错位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担37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帐号:024401040000848。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冷文平审 判 员 汪小霞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