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贾利红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利红,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452-1号申请执行人贾利红,女。被执行人王毅,男。贾利红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26500元、利息7788元、诉讼费1400元、逾期利息63139元(截至2016年1月13日),承担执行费43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利红与被执行人王毅达成还款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14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