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7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武平香等与曹广利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香,曹莹,曹广利,尹玉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7525号原告武平香,女,1937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曹莹,女,1992年2月8日出生。被告曹广利,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尹玉梅,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平香、曹莹与被告曹广利、尹玉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平香、曹莹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平香、曹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平香、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武平香、曹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