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海城市耿庄镇旺地农业教育科技研发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81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红专,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郝东伟,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城市耿庄镇旺地农业教育科技研发中心。经营者金立福。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了海国土资罚字(2015)第T-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海国土资罚字(2015)第T-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海国土资罚字(2015)第T-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审 判 长 宿 锋审 判 员 陶美微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维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