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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宇轩诉王玺、成都九州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轩,王玺,成都九州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字第3号原告刘宇轩,男,2011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理人罗怀淑,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原告刘宇轩之母。委托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玺,女,198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燕彬,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九州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工业大道(工业管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轩与被告王玺、成都九州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元,由原告刘宇轩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