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崔玉香与牛慧斌、彭海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玉香,牛慧斌,彭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玉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慧斌。原审被告:彭海荣。再审申请人崔玉香因与被申请人牛慧斌以及原审被告彭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玉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