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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4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