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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刘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刘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鑫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杰文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