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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民初字第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海宁市佳源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褚静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佳源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褚静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4219号原告:海宁市佳源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高丰社区赞山桥头14号。组织机构代码:06924969-9。法定代表人:裘灵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静燕,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佳源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褚静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海宁市佳源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佳源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佳源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宁市佳源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振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鹯·?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