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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振军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攀阳、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卫执字第5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振军,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攀阳,汤华,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局,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聂振军,男,回族,生于1973年2月17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尚美羽,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攀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攀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攀阳,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5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汤华,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12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第三人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张永仁,该局局长。第三人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景新元,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振军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攀阳、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7月24日分别向第三人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局、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局、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阿拉善左旗城市管理局到期债权中的55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对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到期债权中的120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平审判员  蒋鑫文审判员  张克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