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0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敏芝、林作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敏芝,林作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051-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江建法,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挺、柳兴慧,系员工。被告:李敏芝。被告:林作荣。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芝、林作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卫平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