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刑初字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刑初字000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4月27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熙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县横溪镇后墩头村的家中通过手机打电话的方式接受沈某、蒋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60余次,投注金额达人民币88800元。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到沈某家向其索要赌博债务时,沈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沈某均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蒋某等人证言,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期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