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大日诉保险公司财产保一审民事全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大日,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财保1号申请人蔡大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珂,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波,男,汉族。申请人蔡大日与被申请人李波于2016年1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蔡大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陕HA71**小型轿车一辆(限额1.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大日要求扣押的陕HA71**小型轿车所有人系汪平,并非本案被申请人李波,故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蔡大日要求扣押陕HA71**小型轿车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