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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吉桂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85号罪犯吉桂林,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广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桂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吉桂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获标准考核分140分,月均6.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吉桂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桂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