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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骆嘉文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村中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嘉文,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村中北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45号原告:骆嘉文,女,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村中北股份合作经济社。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骆嘉文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