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成卫星与傅双培、金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双培,成卫星,金丽萍,浙江飞鸿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三马工贸有限公司,施金党,叶香凤,杨振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双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卫星。原审被告:金丽萍。原审被告:浙江飞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丽萍。原审被告:永康市三马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金凤。原审被告:施金党。原审被告:叶香凤。原审被告:杨振南。上诉人傅双培因与被上诉人成卫星、原审被告金丽萍、浙江飞鸿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三马工贸有限公司、施金党、叶香凤、杨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39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傅双培上诉称:本案为特别重大案件,涉案标的202万元,应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案当事人虽户籍所在地都是永康市,但本案存在级别管辖的错误,特请求贵院撤销(2015)金永商初字第3987-1号裁决书,并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区。本案诉讼标的为20546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法(2015)号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