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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机倒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7号罪犯李伟。1992年12月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天津市西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滨塘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李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3次,单项奖励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45万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王自力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仝伟奇速录员  常媛媛 来源: